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陳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秋生陳朝廷王登立林步遵黃清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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