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黃陳素珠 被告 吳福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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