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2號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羅建民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1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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