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蒲謝怨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界能 、泰居科訊有限公司、 凃美華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第二審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廖國勝
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