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40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告 黃昭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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