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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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ㄧ)請補繳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及同
段64建號建物最新全部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具狀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相對人資料。
(三)請補繳相對人 潘光尉 及債務人 李竣沅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