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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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石淑芬 (即 石劉秀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