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八四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四號及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二六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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