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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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孫鶴紋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鶴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鶴紋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民國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5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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