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VANHUNG(中文名阮文興)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HU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VANHUNG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617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