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7日以法矯字第096000822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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