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19號聲請人 劉美琳 即 臻品 商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雅菁┌───────────────────────────────────────────────────────┐│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利安達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94年4月10日│10,595元│DG0八一六八八│││││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