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林暉典
葉家宏 許銘峰 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金額」欄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4日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等,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將相對人於108年11月4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及自10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得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勞資爭議,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於108年11月5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另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顯示108年11月
4日調解成立後未有相對人或上開金額之款項存入,相對人經本院通知,對於聲請人之聲請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前揭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姓名│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合計金額│├──┼───┼────┼────┼───┼────┤│1│林暉典│26,689│1,834│8,739│37,262│├──┼───┼────┼────┼───┼────┤│2│葉家宏│56,494│0│8,389│64,883│├──┼───┼────┼────┼───┼────┤│3│許銘峰│59,327│0│6,556│6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