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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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2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丙○○
7號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9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4年9月19日起至民國134年9月1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 陳小雲 於民國94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一)700,000元,(二)15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9月26日,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5年度拍字第5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 公尺│││├──┼───┼────┼────┼────┼────────┼─┼──┼──┼──────┼─────────┼──────┤│001│嘉義市○○○路頭││749│建││3│4│30400分之479││├──┼───┼────┼────┼────┼────────┼─┼──┼──┼──────┼─────────┼──────┤│002│嘉義市○○○路頭││750-34│建││6│22│6220分之98││├──┼───┼────┼────┼────┼────────┼─┼──┼──┼──────┼─────────┼──────┤│003│嘉義市││湖內││88│建│││20│4100分之65││├──┼───┼────┼────┼────┼────────┼─┼──┼──┼──────┼─────────┼──────┤│004│嘉義市││湖內││89│建││2│13│24100分之380││├──┼───┼────┼────┼────┼────────┼─┼──┼──┼──────┼─────────┼──────┤│005│嘉義市││湖內││91│建││3│12│37500分之59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 平方公 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006│嘉義市民生南│嘉義市下│鋼筋混凝│60.8│││││││60│陽台│8.│平│全部│共同部││││路590巷52號2│路頭段74│土造住家││││││││.8││81│方││分:下││││樓之2│9地號及│用5層│││││││││││公││路頭段│││││湖內段89││││││││││││尺││7045建│││││地號││││││││││││││號面積│││││││││││││││││││305.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8745分│││││││││││││││││││之6961│││││││││││││││││││;湖內│││││││││││││││││││段137│││││││││││││││││││建號面│││││││││││││││││││積62.6│││││││││││││││││││6平方│││││││││││││││││││ 公尺權 │││││││││││││││││││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