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尚純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宇駿織帶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1月30日│6,030元│AT0000000││││司 蘇振銘 │行彰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