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簡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113號),及移送併辦(92年度偵緝字第1979號、92年度偵字第12117號、92年度發查字第59號、92年度他字第1189號、92年度偵緝字第1980號、92年度偵字第7584號、92年度發查字第22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己○○於民國91年10月間某日,在台北縣三重市○○○路之「信義公園」內,與自稱「鄭先生」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定故意,以每月(新台幣)20000元之代價,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予「鄭先生」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號虛設「彩登美髮公司中誠店」(下稱彩登公司中誠店),並由「鄭先生」帶往華僑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等金融機構以自己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後,連同支票帳戶印鑑章交由「鄭先生」之成年男子執為向他人詐購物品支付貨款之用,嗣自稱「鄭先生」之成年男子及其他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女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10月中旬起,至同年12月18日止,連續以彩登公司中誠店負責人己○○之名義,向如附表1所示之公司購買貨品及借取現金(訂貨及借款時間、送貨時間、貨物名稱,詳如附表1所載),且利用上述己○○之支票支付貨款及借款(支票付款人、票號、發票日期、金額,詳如附表2所載),並佯稱將如期清償云云,致使如附表1所示之公司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貨物。嗣上開己○○所簽發之支票自91年12月中旬起大量退票,上開供貨公司行號人員遂至彩登公司中誠店查看,旋發現己○○及「鄭先生」等人已將物品搬遷一空,始知受騙。
二、被告己○○固坦承以每月20000元之代價,提供鄭先生」虛設彩登公司中誠店,並向上述兩家銀行申請支票交予「鄭先生」使用之事實,但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其因缺錢故出名當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向銀行申請支票使用,其不知該公司係被他人用以從事詐欺犯行。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文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工程師戊○○、彩登公司總公司總務癸○○、 莊臣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銷商卯○○、大業廣告企業社負責人丙○○、取德科技有限公司甲○○、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寅○○、金儀股儀有限公司業務員丁○、 艾利豪 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業務員子○○、 高島健 康生活 館乙○○、德泰電器公司 涂榮峰 、臻品名床連鎖店負責人丑○○、華旗飲水機公司辛○○、及庚○○、壬○○等人指述綦詳,並有文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貨單2紙、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1紙、發票1紙;彩登公司總公司總務癸○○手寫債務明細表1紙、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紙、請款單2紙、彩登造型剪燙染專門店-聯盟合約書1份;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認單2紙、出貨單5紙、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紙、支票2紙;德泰電器公司送貨單2紙、支票4紙、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4紙;莊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卯○○所提出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紙;高島健康生活館乙○○所提供訂購單1紙、支票1紙;大業廣告社負責人所提出支票1紙、合約書1紙;臻品名床連鎖店丑○○所提出出貨單1紙、支票1紙;華旗飲水機公司辛○○所提出保養卡1紙、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1紙;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1紙;艾利豪辦公家具有限公司訂購合約及附則1紙;壬○○所提出支票
2紙、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紙、庚○○所提出刑事告訴狀1份、支票1紙、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1紙等附卷可憑,第查被告於檢察署偵查中既自承係在公園遇見「鄭先生」,「鄭先生」詢問其是否欲賺錢,其遂以每月20000元之代價,提供字第113號偵查卷93年2月5日訊問筆錄),堪認「鄭先生」並非被告認識之友人,而參以一般人欲成立公司,若非使用自己之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亦會向親友借名設立,豈會任意向毫不熟識之他人借名成立公司?被告係心智成熟之成年人,非無社會經驗,近年來各新聞媒體對於詐欺取財犯人多利用他人名義虛設公司並請領支票,再持之詐購貨物後逃逸,致使被害人追索無著,亦多有傳播;被告對於「鄭先生」搜購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設立公司反而向一不熟識之人借名成立公司,且要求請領支票供使用,衡情對於該等支票是否供犯罪等不法使用當有合理之懷疑。然被告己○○仍將事重大犯罪之人以上開之方法,使用詐欺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而使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可見縱令因而幫助他人獲得不法利益,亦不違反其本意,被告己○○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罪構成犯罪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附表1中編號13、14併案部分,檢察官雖漏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幫助犯為從犯,乃從屬於正犯而成立犯罪,而編號13、14部分乃被告幫助之正犯所為之連續詐欺行為,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至附表1中之編號12之時間欄、附表2中之編號3之票號欄、及編號9之金額,檢察官有誤載部分,併予更正,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情節、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訂貨時間│被害人│送貨時間│貨物│├───┼────┼─────┼─────┼─────┤│1│91.10月│高島健康生│91.12.9│3台按摩椅│││中旬│活館││、8台腳底││││││按摩機│├───┼────┼─────┼─────┼─────┤│2│91.11.6│大業廣告企│91.11.20日│廣告招牌1│││日15時許│業社│完工│個│││││││├───┼────┼─────┼─────┼─────┤│3│91.11.15│取德科技有│不詳│14台筆記型│││日10時許│限公司││電腦│││││││├───┼────┼─────┼─────┼─────┤│4│91.11.18│華旗飲水機│91.11.20│2台電熱水││││公司││器、1台蒸││││││毛巾機、2││││││台飲水機│├───┼────┼─────┼─────┼─────┤│5│91.11.24│臻品名床連│91.12.24日│超硬彈簧床│││日15時許│鎖店│17時許│3張、木床││││││組1組、││││││沙發1組│├───┼────┼─────┼─────┼─────┤│6│91.11.30│艾利豪辦公│不詳│屏風40片、││││室家具有限││辦公室桌7││││公司││組、辦公椅││││││10張、沙發││││││1組、洽談││││││桌1組│├───┼────┼─────┼─────┼─────┤│7│91.11月│文登系統科│91.12.5│國際牌PT-L│││底│技股份有限││720u單槍投││││公司台北分││影機、PT-L││││公司││C75u液晶單││││││槍投影機2││││││部│├───┼────┼─────┼─────┼─────┤│8│91.12.14│德泰電器公│不詳│歌林電視機│││日20時│司││9台、三洋││││││冰箱1台││││││、三菱電子││││││鍋1台、││││││攝影機1台│├───┼────┼─────┼─────┼─────┤│9│91.12.16│開元食品工│不詳│咖啡機3││││業股份有限││台、咖啡豆││││公司││、奶油球、││││││紅綠茶、砂││││││糖、調棒、││││││免洗杯、牛││││││奶│├───┼────┼─────┼─────┼─────┤│10│91.12.18│金儀股份有│無開票│數位複合機│││日11時│限公司││2台、鐵桌2││││││張、8MB擴││││││充記憶體1││││││片、A4進口││││││紙10包│├───┼────┼─────┼─────┼─────┤│11│91.12月│彩登公司總│不詳│貨物不詳,│││間│公司││共計受損金││││││額為││││││143868元│├───┼────┼─────┼─────┴─────┤│12│91.12.5│莊臣食品工│被告並無向此經銷商購買│││(檢察官│業股份有限│任何物品,係向此經銷商│││誤載為不│公司│借現金185000元│││詳)│││├───┼────┼─────┼─────┬─────┤│13│91.12.11│庚○○│不詳│發電機、點││││││焊機、切割││││││機│││││││├───┼────┼─────┼─────┼─────┤│14│91.12月│壬○○│91.11月中│6套數位監│││初││旬至同年│控器│││││12.13日陸││││││續出貨││└───┴────┴─────┴─────┴─────┘附表2:
┌──┬───┬─────┬────┬────┬───┐│編號│被害人│支票付款人│票號│發票日期│金額│├──┼───┼─────┼────┼────┼───┤│1│高島健│板信商業銀│SU009333│91.12.16│273000│││康生活│行新莊分行│6號│││││館│││││├──┼───┼─────┼────┼────┼───┤│2│大業廣│華僑商業銀│BB106950│到期日為│64200│││告企業│行板橋分行│4號│91.12.25│(原本│││社││││估價為│││││││56000│││││││,後追│││││││加工程│││││││8200,│││││││共計│││││││64200│││││││)│├──┼───┼─────┼────┼────┼───┤│3│取德科│華僑商業銀│BB106811│91.12.15│137135│││技有限│行板橋分行│7號│││││公司│││││││├─────┼────┼────┼───┤│││華僑商業銀│BB106950│91.12.25│275940││││行板橋分行│6號││││││││││││├─────┼────┼────┼───┤│││華僑商業銀│BB106981│91.12.26│95550││││行板橋分行│6號││││││││││││├─────┼────┼────┼───┤│││華僑商業銀│BB107002│91.12.30│164966││││行板橋分行│7號│││││││││││││││││││├─────┼────┼────┼───┤│││板信商業銀│SU009335│91.12.31│159495││││行新莊分行│3(檢察││共計│││││官誤載為││833086│││││不詳)│││├──┼───┼─────┼────┼────┼───┤│4│華旗飲│華僑商業銀│BB106950│91.12.25│69600│││水機公│行板橋分行│8號│││││司││││││││││││├──┼───┼─────┼────┼────┼───┤│5│臻品名│華僑商業銀│BB106951│91.12.20│35800│││床連鎖│行板橋分行│1號│││││店│││││├──┼───┼─────┼────┼────┼───┤│6│艾利豪│華僑商業銀│BB106950│91.12.21│145000│││辦公室│行板橋分行│5號│││││家具有│││││││限公司│││││├──┼───┼─────┼────┼────┼───┤│7│文登系│華僑商業銀│BB017003│91.12.18│257250│││統科技│行板橋分行│3號││(貨物│││股份有││││金額為│││限公司││││245000│││台北分││││,加上│││公司││││營業稅│││││││12250│││││││,合計│││││││257250│││││││)│├──┼───┼─────┼────┼────┼───┤│8│德泰電│板信商業銀│SU009336│91.12.14│15900│││器公司│行新莊分行│2號│││││││││││││││││││├─────┼────┼────┼───┤│││板信商業銀│SU009335│91.12.14│65800││││行新莊分行│2號│││││││││││││││││││├─────┼────┼────┼───┤│││板信商業銀│SU009336│91.12.17│52000││││行新莊分行│0號│││││├─────┼────┼────┼───┤│││板信商業銀│SU009334│91.12.17│71400││││行新莊分行│0號││共計│││││││205100│├──┼───┼─────┼────┼────┼───┤│9│開元食│板信商業銀│SU009332│91.12.16│119700│││品工業│行新莊分行│8號│││││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SU009332│91.12.31│25834││││行新莊分行│9號││共計│││││││145534│││││││(檢察│││││││官誤載│││││││為│││││││145490│││││││)│├──┼───┼─────┴────┴────┼───┤│10│金儀股│無開票│310000│││份有限│││││公司│││├──┼───┼─────┬────┬────┼───┤│11│彩登公│華僑商業銀│BB106808│91.12.20│35000│││司總公│行板橋分行│3號│││││司│││││││├─────┼────┼────┼───┤│││華僑商業銀│BB106812│91.12.25│40000││││行板橋分行│5號││共計│││││││143868│││││││(票據│││││││部分為│││││││75000│││││││,貸款│││││││部分為│││││││68868│││││││)│├──┼───┼─────┼────┼────┼───┤│12│莊臣食│板信商業銀│SU009335│91.12.5│185000│││品工業│行新莊分行│8號│││││股份有│││││││限公司│││││├──┼───┼─────┼────┼────┼───┤│13│庚○○│板信商業銀│SU009334│91.12.31│121000││││行新莊分行│4號││││││││││├──┼───┼─────┼────┼────┼───┤│14│壬○○│板信商業銀│SU009333│91.12.14│125500││││行新莊分行│7號│││││├─────┼────┼────┼───┤│││華僑商業銀│BB106950│91.12.20│355000││││行板橋分行│9號││共計│││││││48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