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林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莊中林 │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102年10月31日│29,970元│EB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