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9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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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9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士評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告訴人甲○○之夫(兩人已於民國104年6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為有配偶之人,乙○○(被訴相姦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亦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詎丙○○、乙○○竟各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103年7、8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淡水區某旅館內發生性行為1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妨害家庭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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