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0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被告 張家瑋
陳喜芳 張振成 鍾承恩 鍾忠福 李夢如 謝政軒 謝國棋 廖麗香 李奕敦 陳淑貞 李日賢 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 律師
黃心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105年度訴字第340號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事件,因被告涉有犯罪嫌疑,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於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8號殺人未遂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等情,惟前開理由及法條均有誤載,亦無從更正,爰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處理。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 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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