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佑軒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27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佑軒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顏佑軒(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本案遭通緝後緝獲到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坦認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本案經通緝後始緝獲到案,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無從依具保及限制住居作為羈押替代手段,本院審酌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被告應自108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