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67號聲請人 謝進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賢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