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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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 李天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天爵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第一審先位聲明之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321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分之425)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63,267元【計算式:面積794㎡×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44,826元/㎡×425/2000=7,563,2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定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7,732,588元(計算式:169,321元+7,563,267元=7,732,588元);備位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9,321元,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名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分之425)所有權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63,267元【計算式:面積
794㎡×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44,826元/㎡×425/2000=7,563,
2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定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7,732,588元(計算式:169,321元+7,563,267元=7,732,5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08年1月10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71號裁定核定為7,732,588元確定。而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判決結果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原審判決結果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為7,732,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43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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