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原告法商法雷奧照明公司代表人MaurizioMartinelli(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吳雅貞 律師 洪珮瑜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張智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毅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8日以「機動車之照明及/或信號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並以西元2009年10月9日於法國申請之第0000000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發給新型第M401583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106年9月2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更正請求項1,刪除請求項2至6及11)。其後,參加人於106年12月15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前揭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查,核認前開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違前揭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以107年7月4日(107)智專三(三)05131字第107206033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年9月2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年11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128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應為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M401583號「機動車之照明及/或信號裝置」新型專利舉發不成立之審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宇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