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4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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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4416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壹佰貳拾陸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2)壹拾貳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二點七四(2)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