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4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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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441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②銀行資金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