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查本件非訟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