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莊振銘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
岳忠樺 律師 梁馨云 律師被告 陳靜枝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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