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10號聲請人 陳科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玥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請具狀說明年、月、日),並更正利息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