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政德選任辯護人劉明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政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政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108年11月22日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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