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陳念庭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法定代理人 潘阿美 被告 石世雄 即上田麵包店被告 石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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