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七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櫻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