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八號
原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