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明人 范今南
鎮新圩村大塘山隊121號代理人 胡敏昇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聲明:
㈠聲明人范今南經大陸地區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㈡繼承人 范今林 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並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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