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21號原告 湯桂賢 上列原告與台北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億零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億肆仟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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