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大順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