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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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22號原告 薛安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仟叁佰柒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陸拾 陸萬零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陸拾陸萬零叁佰貳拾肆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