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58號原告 黃鈳良 被告 黃穩丞
林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6,391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房地即系爭376地號土地及4616建號建物相近單價約每平方公尺123,397元×房地面積71.96平方公尺)-(系爭376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其面積×應有部分=131,000×4,021.81×31/10000)=8,879,648-1,633,257=7,246,39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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