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 林書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4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3年4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600│├──┼──────────┼────────┼──┼──┼──┤│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