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17號反聲請人 吳丞富 代理人 袁德蓓 律師
練家雄 律師上列反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間之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聲請人就所提聲請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反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