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瑞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瑞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