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1號再審原告 宋朝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