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安裝室內強波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葉政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安裝室內強波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