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景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鈺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零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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