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有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338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夾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有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43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夾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3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8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08800521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7頁),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湘瑩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