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慶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慶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慶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慶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郭惠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