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張簡 志名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