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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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林碧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壬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壬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佰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