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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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78號上訴人福隆宮法定代理人王清山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韓清好 等七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在案,其中關於上訴人上訴利益部分為4,481,504元(計算式:4,232,520+248,984=4,481,504),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