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陳家紘
陳洪奌梅 陳誼佳 陳茂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福星 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