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附民原告 許貴淑 附民被告 王嘉豪 上列被告王嘉豪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6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